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第三条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推进共同富裕、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统计、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传媒等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调控人口数量、推动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总体投入水平。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广西最新生育政策2022
一、生育保险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报销 1、符合国家、自治区、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至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80天以上; 3、缴费比率为缴费基数×1%的人员。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 1、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2、参保职工难产的可赔付4000元;自然分娩可赔付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3、参保用人单位的男性职工如配偶无工作单位,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补偿金1500元,并支付7天的生育津贴。 4、参保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绝育等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为: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术的一次性补贴100元。 三、女职工产假和生育津贴报销 女职工产假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产期,女职工生育科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晚于的女职工可增加产假14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的,可享受42天产假。 其中,生育津贴标是: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规定
法律分析: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新规定是国家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是目前国家正在推行“三孩政策”,由于配套政策还未完善,所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未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如下:1、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4、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5、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我国现在还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吗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还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7月2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拟提请8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我国为什么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真正的原因是上世纪六、七十多代中国人口激增,国家经济发展变缓,国力已无法那么多人,生活就业都成了难题,所以才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而且越来越严,只是最近几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需要劳动力增多,劳动力成本增速过快,影响了经济发展,国家才考虑给计划生育政策放松了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