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市长热线电话
济南市市长热线电话是12345。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简称12345热线),指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电话12345、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12345热线可以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治理,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21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印发,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高政府为企便民服务水平。 12345工作职责 12345热线工作要接受本级人大代表的依法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根据要求报送12345热线运行情况及各部门办理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综合运用系统督办、书面督办、专项督办、批示督办等多种方式。 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催办、督办。通过全方位的监督和多种形式的督办,促使各单位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群众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济南市市长热线电话?
济南市市长热线12345,济南市以外国内电话0531-12345。
受理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使用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提出咨询、求助、建议、投诉、举报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政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等方面的咨询;
(二)需要国家机关、部门或者单位解决的诉求;
(三)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对国家机关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洁勤政、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济宁市市长热线
12345。 济宁市长公开电话简介: 济宁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是在考察借鉴外地经验做法,整合原有市长公开电话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的集人工座席、自动接听、语音查询、网络传输为一体的市长公开电话系统。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受市长、副市长委托负责市长公开电话的日常工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扩展资料: 主要包括: 1、对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意见; 2、对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属于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参考资料:济宁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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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是国产性价比比较高的一款,还有小米,要是想更好,就买三星、苹果,不过手机主要看的是你需要哪一方面,如果是玩游戏的话,就买运行内存RAM最好1G以上的,双卡的手机比较推荐,还有如果你爱上网下电影看的话,最好本机内存要尽量大,至少4G,当然要问一下可不可以扩展内存,有的手机不可以扩展内存,但手机的内存会比较大,如果你要买内存卡的话,至少要8G,很重要的一点是你要确定你的手机卡是联通还是电信还是中国移动,还有现在最好买3G手机,我建议你最好在网上看手机,看到一款适合自己的,然后就去手机店里买,这样就不会被人糊弄,以上只是个人建议,希望对你有帮助!
济南市12345怎么打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运行常态化、规范化,我市决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热线工作进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将《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规定》先后列为2012年和2013年“调研成熟后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市监察局组织起草。一年多来,市监察局会同有关单位完成了《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规定(草案)》(调研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现将《调研征求意见稿》在济南政府网(http://www.jinan.gov.cn)、济南廉政网(http://www.jnlz.gov.cn)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市监察局将根据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诚挚欢迎广大市民踊跃参与,并于2013年9月18日前将您的意见建议按以下方式反馈给我们,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一、电话反馈:济南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直接拨打12345;济南市以外的国内电话,拨0531-12345;港澳、台湾地区和国外电话拨+86-531-12345。 二、邮箱反馈:登录济南政府网,通过市长信箱发送邮件。 三、短信反馈:发送短信至106-3531-12345。 四、信件反馈:济南市纪委监察综合室(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A区1037室,邮编250099)。 济南市监察局 2013年9月11日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规定(草案)(调研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规范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市民热线)的运行,加强各级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市民热线提出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热线事项,本市行政机关受理、办理市民热线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 市民热线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集中受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地为市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热线构成和功能) 本规定所称市民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热线电话、手机短信和济南政府网—市长信箱组成的工作系统。 市民热线受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来电人)提出的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咨询、求助、建议、投诉等非应急政务事项(以下简称热线事项)。 第五条(工作体制)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市民热线工作,集中受理、组织办理、督促落实热线事项。 市人民政府市民热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民热线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市民热线运行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简称承办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市民热线的办理工作,并指定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热线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接听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听市民电话,研究解决市民热线反映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监察部门职能) 市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保证市民热线的运行发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的作用。 第二章 来电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知情权) 来电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市民热线进行信息咨询。 第九条(求助权) 来电人可以通过市民热线,反映在生产、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请求政府予以帮助。 第十条(参与权) 来电人有权通过市民热线,对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依法行政等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十一条(监督权) 来电人有权通过市民热线,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要求回复和督办权) 来电人可以要求承办机关回复所反映热线事项的办理结果;可以提请市民热线工作机构督办不予回复或者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热线事项。 第十三条(真实性义务) 来电人提出热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或陷害他人;不得侮辱、诽谤、威胁热线受理和承办人员。 第十四条(维护秩序的义务) 来电人应当自觉维护热线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有意反复使用、故意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干扰市民热线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受理和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及时接收) 市民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来电人提出的热线事项,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六条(分类处置) 市民热线工作机构收到热线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一)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热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经向来电人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期限后,来电人仍要求通过热线解决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来电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或申请调解机构先行调解; (四)对火警、治安案件、医疗急救等应急事项,应当告知拨打相应的应急电话; (五)对不属于本市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向相关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记录信息) 市民热线工作机构受理热线事项,在征得来电人同意后,可以记录来电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 第十八条(保密义务) 来电人要求保密的,受理人员不得将来电人个人信息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咨询答复) 市民热线工作机构对受理的咨询类事项,能够直接答复的应当直接答复;需要承办机关答复的,在征得来电人同意后,应当通过三方通话方式,由承办机关答复。 第二十条(分办事项) 市民热线工作机构对受理的应当由承办机关办理的热线事项,及时分交到相关承办机关办理。 第二十一条(办结回复和反馈) 承办机关办理热线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向市民热线工作机构反馈办理结果。来电人要求回复办理结果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二十二条(退办事项) 承办机关收到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热线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经市民热线工作机构同意后将交办件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牵头办理) 同一热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的,市民热线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一个主办机关牵头办理,协办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协调处理) 对办理责任交叉或者反复出现的热线事项,市民热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机关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报批处理) 对反映重大事件和涉及多个机关、难度较大的热线事项,市民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负责人阅批处理。 第二十六条(督办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热线事项,市民热线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督办。 (一)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 (二)政府负责人阅批、交办的; (三)超期未办结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 对前款督办事项,市民热线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发文督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专报批办等方式督促办理。 第二十七条(重办事项) 市民热线工作机构对来电人提出异议的办理结果,应当调查核实,对确属承办机关责任的,应当发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 经重新办结的热线事项,来电人仍提出异议的,经市民热线工作机构确认,没有按重办要求办理的,应当再次发回重办机关重新办理。 第二十八条(终结制度) 承办机关按照督办和重办意见办结并经市民热线工作机构确认的热线事项终结,来电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市民热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条(回访制度) 对已办结的热线事项,市民热线工作机构应当视情况进行回访。 第三十条(指定办理) 对热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办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办理。 第三十一条(期限规定) 承办机关办理、回复、反馈、退办、重办热线事项的具体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民热线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线监督员和新闻媒体对热线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考核制度) 市民热线工作机构负责对各承办机关热线工作办理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四条(工作责任制) 各承办机关应当建立办理热线事项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督、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建立市民热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市民热线受理和承办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办理责任追究) 市民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对来电人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 (二)同一热线事项,被再次发回重新办理的; (三)对来电人反映的问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且不向市民热线工作机构说明原因,被督办2次以上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来电人回复办理结果的; (五)工作人员擅自脱离岗位,致使市民热线转办事项接收不及时,延误交办事项处理的; (六)对来电人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被投诉,经查属实的; (七)被指定为牵头主办机关或协办机关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办理,引起投诉的; (八)在规定时限内,未按督办或重办通知要求严格办理的; (九)回复结果与实际处理情况不一致,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的; (十)在承办机关职能范围内,同一问题重复投诉3次以上未解决或未制定解决措施的; (十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泄露来电人信息的。 第三十七条(报复责任追究) 被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来电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侵害责任追究) 来电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干扰责任追究) 来电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教育,经劝阻、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制定细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行业参照)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交通运输、通信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热线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规定(草案)》(调研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和2013年立法计划的要求,我们努力探索立法调研起草的新路子,开展了深入扎实的调研起草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市民热线立法的必要性 为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全市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于2008年9月将原市长公开电话和分散在政府部门的38条热线整合扩容升级,提升服务功能,打造成高智能化的12345市民服务热线。5年来,共受理市民来电(短信、市长信箱) 670多万件,办结率达到97%,回复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98%。赢得了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被市民称为“24小时不下班的政府”,起到了“民生直通车、发展助推器、决策信息源、行风监测仪、形象代言人”的作用,正在成为济南政府服务的新品牌、泉城形象新名片,“12345,服务找政府”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一是进一步密切政府与群众联系,成为惠及民生的重要保障。热线的设立搭建了政府与市民便捷、畅通、及时交流的桥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热线公开施政规划、惠民政策和城市建设方案,与市民在线交流,倾听市民呼声,及时解答、处理市民反映的问题;市民通过热线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直接快速地请求政府帮助,形成了政府与市民紧密联系的双向高效互动机制。热线开通5年来,为广大市民解决了大量的用水、用电、供暖、治安、交通、入学、就业、社保等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供了全方位的公共信息咨询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增强了市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对政府的信赖。 二是进一步推动管理创新,促进行政效能提升。“一年365天天天上班,一天24小时时时在线”。热线开通5年来,摸索形成了政府领导、集中受理、分级负责、统一协调、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使政府指挥管理系统更趋科学化、现代化,再造了政府工作流程,实现了提速增效的目标,起到了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作用。2012年10月,我市市民热线被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为“全民参与社会管理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今年又被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定为“标准社会效益评估”案例之一。 三是进一步纳民意聚民智,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热线机构通过对市民来电的分析整理,对事关决策的事项,以专报形式呈报市领导参阅批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经常研究热线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有的放矢地做出工作部署。每年组织开展“我为《政府工作报告》建言献策”活动,增强了政府工作的公众参与度,为政府改进工作、科学施政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是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热线已成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市民遇到难事、烦心事通过热线找到了说话、明理、顺气、解难的地方,改善了社会氛围,减少了矛盾冲突。 五是进一步强化监督问效,促进政风行风转变。热线的开通,让政府工作直接置于市民的监督之下,把社会监督与政府的自身监督考核和问责紧密结合,增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了政府系统的行政效能和廉政工作,在行风测评中,群众满意度逐年提高。 当前,热线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热线受理的范围需要准确定位。实际工作中,除政府职责内的事项外,还涉及大量政府职责外的联动事项,容易出现职责不清、办理热线事项推诿扯皮等问题。二是热线事项办理还存在不积极、不规范的问题,距离群众的期望差距很大,一些事项反映多次,仍得不到有效解决。三是热线工作机制和办理程序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科学设定,保证热线运行的常态化、规范化。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同时,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范市民热线的行为本身,就是市政府接受监督、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际行动。二、市民热线立法项目的确定和调研起草过程 市民热线的开通受到了省、市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几大班子领导同志都亲临热线视察,接听市民来电,对热线工作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强调要将热线总结提升,使之规范化、法制化,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形成长效机制。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市民热线立法列入了市人大2012年和2013年地方立法调研计划,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市监察局组织起草。一年多来,市监察局会同热线办,并委托立法学研究会组织法学专家和律师共同组成调研起草组,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先后召开了七次座谈会和论证会,听取了部分热线承办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法学专家和律师的意见建议。二是到昆明、厦门等先进城市进行了学习考察。三是在本市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先后到济阳县、历下区、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和重汽集团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规定(草案)》(调研征求意见稿)。四是市监察局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认真修改完善《调研征求意见稿》,听取专家意见,成熟后进入市政府法制机关审查论证修改阶段;市政府法制机关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正式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三、市民热线的立法依据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市民热线立法不属于执行国家单项法律或行政法规的配套实施性立法,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的立法事项,法规的性质是当前国家在立法中突出强调加强的民生保障社会法的范畴。这就决定了热线法规不可能以单项的上位法为依据,需要地方人大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国家法律体系相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创新立法,其立法的依据必然是多元的,